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市美琛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35****19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91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0)皖0191执6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安之尊茂精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到期租金2521652.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5216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安之尊茂精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用经济损失170000元;三、被告合肥市美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主文内容的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安之尊茂精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美琛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59元,由被告安之尊茂精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美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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