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宛龙交执罚字(2019)第407011 |
违法行为类型 |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0 |
决定机关 | 南阳市卧龙区交通运输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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