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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泉县金瑞达装潢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1MA****3C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21民初2961号
    案号 (2020)皖1221执16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泉县金瑞达装潢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5本金144485.79元,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5132元、违约金2573.65元,本息合计152191.44元;后期利息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被告刚伟、王红、刚之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刚伟、王红、刚之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泉县金瑞达装潢装饰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元,由被告临泉县金瑞达装潢装饰有限公司、刚伟、王红、刚之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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