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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843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08)武民商初字第116号
    案号 (2009)武执字第00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9-01-12
    发布日期 2015-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000元及偿付截至2007年12月20日的利息2554770.89元,并承担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日息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其复息;2、被告武汉久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97129元,由被告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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