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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增农(饲料)告〔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9
    决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