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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向志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2185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264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43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7-01-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确认收到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1台SC200/200TD型号施工升降机(主机编号分别为:130413774、130413901、130413980、130413981、130514276、130915448、130915449、131015561、131015562、131015563、131015564)。 二、截止协议签订日,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36686.45元,并承诺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上述欠款。 三、对上述2236686.45元货款,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15期支付,第一期: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300000元。第二期至第十五期从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每日20日前支付138334.75元。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将款项支付到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单位名称: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账号:73935775645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花都南航花园支行)。 四、本案由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付的诉讼费用13507元、诉讼保全费50000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五、若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二、三、四项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再追究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一期款项逾期支付的,原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就余下所有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欠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至付清之日)。 六、被告向志武对被告广州市长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述二、三、四、五项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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