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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振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3667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民四初字第00054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9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与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GYC20111128-1的《产品购销合同》于2013年4月11日解除。 二、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货款人民币464255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8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金额人民币464255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给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三、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1276元给原告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四、被告陈昆明对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27元,公告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陈昆明对上述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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