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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维斯顿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6MA****WD4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91民初2712号
    案号 (2021)苏0391执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河北维斯顿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州扬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分别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被告河北维斯顿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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