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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一罚〔2020〕3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6年12月起,北海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位于金海岸大道以南、新世纪大道以西的大都金沙湾1#会所及A1#、B1#、A2#、B2#一期地下室,其中,1#会所地上共4层,一楼用作销售中心,二楼用作行政办公室,三楼用作物业办公室、样板间,四楼用作空中高尔夫球场,1#会所及A1#、B1#、A2#、B2#一期地下室是连通的,负一楼已投入使用,工程价款为28230155.51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2020〕302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玖拾叁万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壹角叁分(¥931595.13)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8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