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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382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州商初字第628号
    案号 (2016)鲁0683执26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157.65元及至2015年7月20日的借款利息560599.87元,共计5459757.5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实际欠款额计算的借款利息。 三、被告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刘志超、王艳芳、任明智、张爱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8元、公告费1350元,共计51368元,由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交纳,限被告莱州金仓石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给原告51368元。被告莱州市新华石材有限公司、刘志超、王艳芳、任明智、张爱珍对此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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