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646340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529号 |
| 案号 | (2017)豫0403执4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4-26 |
| 发布日期 | 2017-07-1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亚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孙丽娜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其中2015年4月、5月按月利率1%计算,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马慧玲对上述借款中的1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20万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慧玲、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亚丹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张亚丹、马慧玲、平顶山市豫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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