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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开(消)行罚决字〔2020〕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路南都大厦1-5层商业裙楼的嘉兴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嘉兴南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4
    决定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公安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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