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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70071****89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145号
    案号 (2019)粤03执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东县恒沣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94148.93元及利息(利息以9994148.93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阳东县恒沣水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费15000元; 三、被告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梁桂奇、妮娜、刘明春对被告阳东县恒沣水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阳江步步高水产有限公司、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梁桂奇、妮娜、刘明春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阳东县恒沣水产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3720.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720.22元,由原告宝生银行负担16400.22元,被告恒沣公司、步步高公司、万事达公司、梁桂奇、妮娜、刘明春共同负担82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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