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市大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76****835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6516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69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家港市大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克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港镇中港社区居民委员会转让款181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5元(已经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4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大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克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金港镇中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张家港市大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克利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金港镇中港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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