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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良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9273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金婺商初字第00589号
    案号 (2014)金婺执民字第01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30
    发布日期 2014-11-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47375.35元及利息3100617.27元(已计算至2013年5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陈良军对借款本金947375.35元及利息3100617.27元(已计算至2013年5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947375.35元及利息3100617.27元(已计算至2013年5月9日,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最高债权额为11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美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良军、浙江颖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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