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东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63751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15民初16353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17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2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锦江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40000元、律师费8800元,合计198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3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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