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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东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375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吉中民二初字第00010号
    案号 (2017)赣08执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喜元、邓红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0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0月13日起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15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31日起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原告林喜元、邓红向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相应房屋销售价款开具完税凭证的附随义务; 三、驳回原告林喜元、邓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被告江西井冈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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