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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78****23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7584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11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1月21日欠利息、罚息、复利计313895.74元,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含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6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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