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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078****23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2938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2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鼎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欠2019年1月利息14万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8%计算);二、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承担连5带清偿责任,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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