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78****23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7247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1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朐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本金14397653.3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以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计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397653.3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5万元;二、被告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对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服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朐阳支行有权对被告封其立和张桂英位于海州区华阳丽都佳园B2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中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丰达电子有限公司、封其立、张桂英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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