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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3****83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207民初1719号
    案号 (2020)冀02执17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截止2019年7月24日利息、罚息、复利726153.52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罚息利率(合同利率5.7%上浮50%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和发”、“金色和发”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466260号、第3854503号、第7696622号)】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对被告唐山市和发食品厂提供担保的抵押物(大豆清洗机、大豆磨浆机等四十四种抵押财产,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唐山市和发食品厂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一项义务,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王志合所持有的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元的股权行使质权,即有权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王志合对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提供的质押物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外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志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60元,由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和发食品厂、王志合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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