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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3****839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02民初476号
    案号 (2018)冀02执7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11-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向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0298元,违约金人民币276089.4元,共计人民币119638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7元,减半收取7783.5元,由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783.5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唐山和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77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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