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9]52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52号(虞) 当事人:绍兴金美珂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90979522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光华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 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正常且污水站各工段正常运行,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74.8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中染料工业企业标准规定限值要求,即氨氮≤60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污水站铁碳微电解池刚刚更换池内的焦炭及铁屑,微电解效果未能完全发挥,最终导致废水超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 &nbs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吕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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