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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罚字〔202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72元;2、罚款4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4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