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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3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所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45.49元;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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