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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开发区欣普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景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1398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民三初字第982号
    案号 (2014)东经执字第00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6
    发布日期 2014-07-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开发区欣普利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截止2013年11月10日的利息184000元、罚息13758元,上述合计4197758元; 二、上述第一项,被告天津开发区欣普利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天津市和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天津开发区欣普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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