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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82000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0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6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底雪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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