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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应急罚〔202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力士威迩液压传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月6日,区两小企业联合检查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教育培训记录非员工本人签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1月10日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  现查明:你单位安管员周积祥在进行员工教育培训台账记录制作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安管员职责,在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一栏内替部分员工签字,2019年6月7日的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大部分由同一名员工代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情况。”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员工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1份7页,刘岗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胡申元、周积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安管员周积祥在进行员工教育培训台账记录制作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安管员职责,在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一栏内替部分员工签字,2019年6月7日的员工培训记录参加人员签名大部分由同一名员工代签的事实;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镇)应急罚告〔2020〕009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20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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