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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万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伟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3814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南商初字第1857号
    案号 (2014)南执字第01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8
    发布日期 2015-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蠡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32%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无锡市蠡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247979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无锡市万鑫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无锡市滨湖区西郊商城内303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52.52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优先受偿。 四、无锡市万鑫置业有限公司对无锡市蠡湖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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