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丰县星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
法定代表人 | 张香联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49918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1民初1738号 |
案号 | (2016)皖0121执15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02 |
发布日期 | 2017-03-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县邵集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6.42万元、利息3.12万元,合计39.54万元,并自2016年5月10日起以36.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长丰县邵集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合同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长丰县星火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长丰县罗塘乡黄岗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社、邵显举、蒋如侠、李永玖、李纪菊、张香联、樊传珍对本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0元,减半按3630元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6150元,由被告长丰县邵集马铃薯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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