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878****13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2民初616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8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天津银行诉请赵军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赵军屹向天津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对于担保的债权、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均作出明确,该声明是赵军屹真实意思表示,天津银行并未提出异议且据此主张赵军屹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天津银行主张赵军屹在《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津银行诉请韩怡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韩怡秋向赵军屹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明确写明“全权委托受托人代为在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业务及代理各项签字手续;委托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7日;受委托人赵军屹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委托人就上述委托事宜所实施的行为及造成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担”,在该期限内,赵军屹代韩怡秋向天津银行出具的《个人担保声明书》,应属授权委托范围,故该《个人担保声明书》对韩怡秋发生法律效力。天津银行主张韩怡秋在《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赵军屹、韩怡秋二人是否离婚,并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被告韩怡秋该关于双方已离婚,赵军屹无权作为配偶代表韩怡秋签字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韩怡秋的责任范围,因《借款展期协议》并无韩怡秋签字也未经其授权,根据法律规定,展期协议中关于借款展期的约定应属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应当按照展期后的合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但同时展期协议提高了借款利率,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韩怡秋对于超过原合同借款利率约定的利息部分不应承担责任。韩怡秋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塑力超高压公司追偿。中商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本金199944450元;二、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利息(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以199944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三、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复利(以第二项尚欠的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四、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逾期利息(以199944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五、确认被告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分别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事项在《保证合同》或《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韩怡秋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以及第二、三、四项给付事项中的利息、复利、罚息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在《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9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共同负担。公告费1160元,由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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