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878****13X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民初82号 |
案号 | (2020)津01执1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6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利息、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4月5日,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月综合费率2.2%为标准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自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一并计算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自2019年4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6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一并计算罚息、综合费用、违约金);二、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赵军屹、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对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军屹、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89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9486元,由天津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220000元,由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9486元,赵军屹、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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