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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8] 第0203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故报告,2018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教学楼、艺术中心、学生宿舍及门卫(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通州校区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核查。2018年10月26日到达位于通州区中山路50号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教学楼、艺术中心、学生宿舍及门卫(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通州校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基坑西侧脚手架横向扫地杆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上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9条的规定;2.基坑北侧脚手架无密目网的问题,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21条的规定。2019年1月9日对上述施工现场进行进一步检查,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教学楼首层西南角一处开关箱控制两台用电设备,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3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教学楼首层西北角电缆线路沿地面敷设,无绝缘防护措施,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7.2.3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教学楼地下一层东北角氧气、乙炔气瓶工作距离4米,安全距离不足,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4.3.15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学生宿舍7层南侧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7.1条的规定;5.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为TN-S系统,教学楼首层一处电焊机金属外壳未做保护接零,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5.2.1条第1款的规定;6.施工现场艺术中心二层西侧外脚手架堆放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6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