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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17]112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采用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月至今,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水街4号4301室宁波市鄞州川涌香天下餐饮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作为互联网使用单位,该单位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便提供客人上网服务,后被民警查获。宁波市鄞州川涌香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未采取国际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宁波市鄞州川涌香天下餐饮有限公司责令在十五日内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警告立即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2
    决定机关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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