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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拥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2308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9609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3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4090763.44元,支付上述借款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63283.78元、罚息14490.85元、复利513.62元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08%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支付律师费95500元; 三、被告苏州吉泰节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谭显良、钟叶梅对于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筑博联合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渡假区伍相路1号太湖纯水岸花园8幢203室(债权数额772400元)、403室(债权数额788200元)、1103室(债权数额1152400元)房屋及被告周立志、陈琪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苏都花园6幢102室(债权数额1910300元)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69元由被告筑博联合、吉泰节能、谭显良、钟叶梅、周立志、陈琪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5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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