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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1年6月25日12时20分,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陈沈路与九龙大道辅路交叉口附近,用一辆电动三轮车存放了50公斤已充装燃气钢瓶8个(满瓶),停放在路边,且场地无任何消防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