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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0〕1219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日10时21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对浙B7C0F8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程伟,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工单》、《询问笔录》、《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B7C0F8普通货车经营者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单位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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