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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24日19时54分,当事人宁波市海曙高桥振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其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江南村该公司场站内的禁火区围墙与大门之间的场所中储存有38瓶15公斤液化石油气气瓶,其中33瓶液化石油气气瓶是满瓶,5个是空瓶。经核实,储存上述液化气瓶的区域为该公司场站内日常办公及经营区域,非禁火区,且夜间露天摆放,不具备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满瓶的安全条件。当事人宁波市海曙丰光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975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3
    决定机关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