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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南处字[2019]第G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前补提交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当事人逾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前仍未补提交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才向我局申报,违反了《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拟立案查处,请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二、责令当事人在十五天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0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叶凤媚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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