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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中冶月河印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环城北路338号地下一层的嘉兴中冶月河印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兴中冶月河印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嘉兴中冶月河印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5
    决定机关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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