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岱卫职罚【20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安排8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向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行为。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020年6月18日);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0年6月18日);3、《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4、曾学云、杨平超与舟山市恒熠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5、劳动者曾学云、杨平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李嘉渊身份证复印件1份;7、对受委托人李嘉渊的《询问笔录》2份(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3日);8、舟山市恒熠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5月份人员考勤表复印件1份;9、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2020年6月18日);10、法定代表人谢仁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安排8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向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公告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本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账户:岱山县卫生监督所,账号:9558851206002694652,地址:岱山县高亭镇人民路76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岱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岱山县卫生健康局2020年7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7
    决定机关 岱山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