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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0086****542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621民初字第744号
    案号 (2020)鲁1621执3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年利率9.57收取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在年利率9.57基础上上浮50计算,收取罚息);二、被告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余额4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项涉及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给力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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