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16〕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大食堂 甬城第一家”字样的广告。 二、罚款4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4-29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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