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558****492U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05民初3442号 |
| 案号 | (2021)苏0305执150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永伦、王永杰与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于2018年4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JW35315;二、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永伦、王永杰购房款481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给付160000元,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16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61000元;原告王永伦、王永杰在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第一笔款时,协助被告办理合同注销备案手续;三、如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约履行,原告王永伦、王永杰不向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编号JW35315《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和利息;四、如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约3履行,则原告王永伦、王永杰可就未履行部分及合同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履行部分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年息4.3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五、原告王永伦、王永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076元,减半收取4538元,由原告王永伦、王永杰负担2269元,由被告江苏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9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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