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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6MA****YR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6民初99号
    案号 (2021)豫0106执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确认:2020年8月9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书》,约定: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供应混凝土,经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75922.85元;现双方协商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175922元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120000元,其余货款自愿放弃; 二、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0元;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0000元;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5922元及违约金12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77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 四、若被告河南中原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二、三项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原告郑州众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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