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30076****093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03民初2058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7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截至2016年1月22日拖欠本金的罚息3229793.44元、复利620652.47元;其后罚息及复利,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55633元。三、被告杜长义、耿静、满孝勇、刘红对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10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4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青年路支行负担541元,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长义、耿静、满孝勇、刘红负担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380元,由被告徐州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长义、耿静、满孝勇、刘红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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