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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厉天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3230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惠城法水执字第00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22
    发布日期 2016-06-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纳伟仕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王胜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6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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