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丁崇鑫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32776****07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327民初5163号 |
| 案号 | (2018)鲁1327执150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 发布日期 | 2018-06-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山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洪稳、丁启良、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姜其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 二、被告严洪稳、丁启良、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王向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严洪稳、丁启良、山东良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良鑫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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