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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丹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72863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1民初3004号
    案号 (2018)京0111执4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日期 2018-08-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志强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租金共计十六万七千零四十元。二、除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给付的押金三万元外,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志强违约金一万三千八百元。三、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金志强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的房屋使用费十一万九千五百二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元,由原告金志强负担九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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