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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荣欣弘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359****37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03民初5984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10-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荣欣弘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贤超支付工程款200395.6元及利息(利息以200395.6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荣欣弘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谢贤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谢贤超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谢贤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因原告谢贤超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2464元,剩余4686元,由原告谢贤超承担526元,由被告徐州荣欣弘馆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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